第四十九章 冤案起诉书

2021-11-05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曾还好从监狱里取保候审回家的第二天,曾还好接到金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起诉书全文如下:

江苏省金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开诉(2004)331号

被告人曾还好,男,1952年3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990666195203240193,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原任金城市邮电局副局长、江通省电信公司金城市电信局副局长、局长,住金城镇金南新村906幢204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04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金城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9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金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7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还好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04年10月25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高梅泽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还好1997年上半年至2003年底,在担任金城市邮电局副局长、江通省电信公司金城市电信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电信工程、基建业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1起,计人民币55000元,其间,被告人曾还好以各种名义上缴金城市电信局纪委人民币13500元,从而实际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41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曾还好于1998年底至2000年底,在担任江通省电信公司金城市电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东启市电信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沈星辉为在金城市电信局承接电信线路工程及付工程款所送的人民币计24000元。

1、被告人曾还好于1998年底,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星辉所送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人曾还好于1999年底,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星辉所送人民币10000元。

3、被告人曾还好于2000年底,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星辉所送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人曾还好于2001年底至2003年底,在担任江通省电信公司金城市电信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同州市蓝同邮电市政工程公司、蓝同苏源通信有限公司工程队长黄军为在金城市电信局承接电信管道工程及付工程款所送的人民币15000元。

1、被告人曾还好于2001年底,在家中,收受黄军所送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曾还好于2002年底,在家中,收受黄军所送人民币5000元。

3、被告人曾还好于2003年底,在家中,收受黄军所送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曾还好于1997年上半年及1998年6、7月,在担任金城市邮电局副局长、江通省电信公司金城市电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个体经营钢材业主刘建成为供应电信大楼钢材及付钢材款所送的人民币计10000元。

1、被告人曾还好于1997年上半年,在其办公室,收受刘建成所送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曾还好于1998年6、7月,在其办公室,收受刘建成所送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曾还好于2000年初,在担任江通省电信公司金城市电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该局市话工程队队长陈海建做为市话工程及付工程款所送的人民币计4000元。

1、被告人,曾还好于2000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海建请金城市电信局市话公司经理濮志从代送的人民币3000元。

2、被告人,曾还好于2001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海建请金城市电信局市话公司经理濮志从代送的人民币1000元。

五、被告人曾还好于2002年初,在担任江通省电信公司金城市电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局电梯内,收受本局何元电信所负责人宗秀田为请曾对其工作给予关照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还好退出全部赃款,现暂存于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城市邮电局、江通省电信公司金城市电信局的营业执照、关于被告人曾还好的任职通知等书证;

2、证人沈星辉、黄军、刘建成等人的证言;

3、江通省电信公司金城市电信局的相关帐据等书证;

4、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还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真浑

     ○○四年十二月七日

   (金城市人民检察院印章)

附:

1、被告人曾还好现取保候审于金城市金城镇金南新村906幢204室;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金城市人民检察院这份对曾还好起诉书,是一份冤案的铁证!


金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曾还好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二○○○年三次在办公室,收受了沈星辉二万四千元。沈星辉,曾还好都不认识沈星辉长什么模样,也没见过这个人的面。


金城市人民检察院提供沈星辉证言是:一九九七年下半年开始在金城市邮电局做线路工程,分别与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二○○○年三年的年底到曾还好办公室送给曾还好一万元、一万元、四千元,为请曾还好关照工程及付工程款。


金城市人民检察院的书证,收集了五份证据,分别证明:东启市电信工程公司在金城市邮电局做的工程;同时有证据证明曾还好分别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各两次在转帐凭证上有曾还好的签字。另有一次是二○○一年一月至六月曾还好在转帐凭证上的签字。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邮电分营前,曾还好担任邮电局副局长,不分管电信工作,对哪些工程队在邮电局做工程也不清楚。沈星辉怎么会给一个既不分管电信工程,又不主持工作的副局长送钱。完全不符合沈星辉证言中所说,请曾还好关照工程和付款。曾还好既关照不了工程,也关照不了付款。曾还好都不知道沈星辉在邮电局做线路工程。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邮电分营,检察院没有一九九八年年底曾还好给沈星辉在邮电局做的工程签字的证据,怎么谈得上为请曾还好关照工程及付工程款。


金城市人民检察院忽略了一个事实,一九九九年四月至二○○○年十一月,曾还好因购买红旗牌轿车,被上级处分,行政降级,不再主持电信局工作,曾还好更关照不到沈星辉的工程。就凭曾还好在分管工作物范围内,一九九九年十一、十二月,在至多经三产的两张转账凭证签了字,就证据为曾还好为了关照沈星辉做工程和付款定罪。沈星辉凭什么给受处分降级的曾还好送钱。


二○○○年,检察院也没有给出曾还好为沈星辉签字的证据啊。金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曾还好三年为关照沈星辉做工程和付款,却只给出了一年的所谓签字证据。


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沈星辉为了付工程款,作为给曾还好送钱的一个理由,检察院把一般企业和电信企业工程付款同等思维,一个规范运营的电信企业,是严格按照财务计划与预算管理运作管理的,什么时候开工,什么时候竣工,什么时候验收,什么时候付款,都是按计划来的,一旦工程项目确定后,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往往是追施工单位赶快工程决算付款。


检察院起诉曾还好一九九八年底、一九九九年底、二○○○年底分别三次在办公室收受了沈星辉的二万四千元。沈星辉能说出曾还好一九九八年底、一九九九年底、二○○○年底,曾还好的办公室在哪一幢楼,哪一层,哪一间,曾还好的办公室是几张办公桌,和谁在一起办公,这虽然是一个小小的细节,但如果沈星辉连最起码的送钱地点都不能准确说出,能证明沈星辉给曾还好送过钱吗?


金城市人民检察院能否知道曾还好这三年是在哪个办公室工作的?可能这些细节,检察院认为不重要,但是,这些细节是曾还好在井窑“双规”时,被刑讯逼供时,曾还好心中为以后法庭上澄清曾还好清白、没有受贿的重要依据和信心。曾还好心里明白,沈星辉没有给送过钱,而且这三年曾还好的办公室都是调整地点的,沈星辉是不可能说出曾还好在电信局哪个办公室的。可是,曾还好为什么选择和金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辩交易”呢?


金城市人民检察起诉书中,有黄军二○○一年底、二○○二年底、二○○三年底分别三次到曾还好家送钱,金城市人民检察院的证据就太虚构了。一个从来没有到过曾还好家的人,竟然做了三次到曾还好家送钱的证词。


曾还好记得,在井窑“双规”后期,可能是黄军被逼所做的所谓证据与曾还好被刑讯逼供的笔录不一致,孙财枸专门找曾还好修改了黄军送钱发点从办公室改为曾还好家,曾还好接受了这种修改,黄军没去曾还好家,法庭上与证人证据对质时,就会澄清事实。曾还好更加坚定在法庭上与黄军对质的胜卷。


检察院展示黄军的证书中,黄军一九九七年五月至二○○四年在金城市邮电做工程,一九九七年二月,曾还好不分管电信工程。


金城市人民检察院收集展示黄军一九九七年至二○○三年工程列表证据中,就凭曾还好二○○一年四月一次、二○○三年一月和十二月两次在黄军工程转帐凭证上的签字,并且没有二○○二年曾还好签字的所谓证据,检察院就定性为“黄军为在金城市电信局承接电信管道工程及付工程款所送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黄军一九九七年到二○○○年,黄军也在金城市邮电(电信)局做工程,就没有因为要做工程和付工程款给曾还好送钱,而到了二○○一年至二○○三年三次年底去曾还好家中送钱,真是不可思议。


如果稍有点职业道德的人,如果能坚持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如果政治司法的成份再少一点,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一定不会办出这起冤案,稍加询问,就可以问出黄军没有到过曾还好家。因为黄军不会说出曾还好家中的基本布置的情况。


但是,金城市人民检察院已经确定曾还好必须要有问题。某些领导和政治需要曾还好必须收受了黄军的贿。


金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曾还好“一九九七年上半年及一九九八年六、七月,在担任金城市邮电局副局长、江通省电信公司金城市电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收受个体经营钢材业主刘建成为供应电信大楼钢材及付钢材款所送的人民币计一万元。”


一九九七年年上半年,曾还好刚刚被金城市邮电局分管工作做了调整,接替伍副局长分管的电信大楼的基建工作,刚接手后,大楼的设计施工图还没有完成,曾还好和当时的基建科长黄科长等一起去江通省建筑设计院,拜访金城市电信大楼设计者孙女士,请帮助尽快把施工图纸设计出来,以便落实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


曾还好对一些房屋的功能做了确认和修改。如消防监控室的确认,电信大楼通信管道的预留修改方案与确认,通信管道进入大楼的方案等。因为曾还好对通信业务和技术要求还是比较熟悉的。


根据曾还好的建议,电信大楼西侧附楼的三楼,做了很重要的修改,把原来会议室的柱子取消掉,使得会议室的大厅里没有柱子,并将会议室的层高做了修改。设计院同意了曾还好的建议,把会议厅的柱子去掉了,但是,要在结构上做相应的修改。


这些,江通省建筑设计院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根据电信大楼施工图,还要落实地质勘察,请金城市建委相关部门画施工红线图等。


电信大楼施工要先落实地下桩基础工程,金城市电信大楼的楼基是一百根灌柱桩,最深的近三十米,深浅不一。


这些,这是说明一个事实,一九九七年上半年,曾还好刚刚接手电信大楼的基建工作,施工图纸没有拿到,还有许多开工、消防等手续要办理,电信大楼根本没有到用钢材的时候。


经查,金城市电信大楼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是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招标资料图片);与乙方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是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合同鉴证是二月二十五日(施工合同资料);《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是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办理(许可证资料);金城市电信大楼钢材合同是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签订的(合同资料)。金城市人民检察院所谓的证据就能证明一九九七年上半年曾还好就为了钢材业务和付钢材款收受了刘建成五千元能够成立吗?再说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八年邮电分营时,曾还好还没有这个签字就能付款的权力。

   

金城市电信局是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才成立的,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一九九八年六、七月,曾还好就以金城市电信局副局长的身份收受了刘建成的钱了,天大的笑话啊!一九九八年六、七月,还没有成立金城市电信局,就有金城市电信局曾还好副局长开始受贿了。这就是金城市人民检察院为了必须让曾还好有罪,在对曾还好的起诉书中,牛头不对马嘴的窜改金城市电信局成立的时间。

   

金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曾还好,编造的所谓事实真相,还有所谓的证人证言,一不小心,编造的证据露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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